金門縣立金城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依據金門縣政府113年5月20日府教國字第11300440602號函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與學生家庭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依金門縣政府(八八)府教字第八八00六四五七號函辦理,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校家長會。
第三條 本校家長會名稱定為『金城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四條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一次,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每班選出十一人組成班級家長會得邀請其他家長參加班級家長會議)。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級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前項選舉,得採通訊方式為之。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但全校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中,至少應推派一人為家長會委員。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會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級家長間之爭議
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七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縣政府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列為低收入戶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縣府視導人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或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四條 本要點經代表會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